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9:16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4:50
一、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
1、由本人写一份对越参战经过的材料。
2、有1-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人必须是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证明人与被证明人必须具备“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证明人承诺对出具的证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
在个人档案中,如记载有“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或“在对越作战中…”、“在中越战斗中…”、“在中越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
三、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同时又没有战友证明的人员,属人数相对较多且反映强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派专人前往他们的原部队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只要部队有原始参战记载,其原部队番号与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中部队番号一致的,可做为认定的依据。
扩展资料:
对越参战人员的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
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环县*-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的实施意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4:50
我是1985年入伍90年退役的,我的档案中也没参战记载,但我们县民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回答是四同原刚只符合无档案人员,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