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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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4:55
法律分析:先诉抗辩权是保护一般担保中担任保证人角色的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债权人在对主债务人未进行财产申诉时就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担保人又拒绝的权利。2010年6月10日,徐某从王某处借现金36万元,并由薛某担保。同日,徐某为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某现金叁拾陆万圆整(¥360000.00元),年息贰分,如无力偿还,由担保人偿还。借款人:徐某。担保人:薛某,2010.6.10”,薛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后王某多次向徐某索要借款,其均以无款为由拒绝偿还,薛某也未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3月10日,王某诉至*请求判令徐某、薛某偿还借款36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薛某作为本案借款的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薛某的先诉抗辩权应如何行使,王某能否将薛某与徐某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