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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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5:27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涉及一项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请求宣告专利部分无效。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数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只是缩小其中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
3.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
4.合议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呵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合议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成立,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若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宣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级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起诉的,待人民*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有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因被告提出尤效宣告请求而中止。这样,在专利侵权诉讼审理中,有些被告为了中止诉讼程序,拖延审理时间,往往会提起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专利法实施细则》为此新增了第扣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另外,根据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专利权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并要求中止诉讼只能有条件地运用。人民*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人民*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编辑]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将组成合议组启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对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除了和复审程序一样适用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之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已经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专利权,如果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仅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时才予以受理。对于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查证。
当事人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与对方自行和解。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将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作出审查决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届满。专利权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进行修改,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放弃从属权利要求。这种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或放弃将被视为其承认相应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法律规定,换而言之,即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可以由此免去请求人相应的举证责任。
3.保密原则
所谓保密原则,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的成员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
[编辑]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并将其送交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或者人民*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将由*专利行政部门对审查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民*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将向其送交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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