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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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9:29
普通*只能由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也能使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9:29
一、调整*普通*(折叠票)*代码
*普通*(折叠票)的*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普通*(折叠票)、05代表五联*普通*(折叠票)。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代码为10位的*普通*(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普通*(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的*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税务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普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第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