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招标过程中,一标弃标,二标为什么不能顺延为一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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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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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1 13:36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法律规定的是“两可”:可以顺延第二名,也可以重新进行招标。在实践中,采购人如何选择,仍然是个难题。对此,一直以来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顺延至第二名中标是第一选择。这是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出发的,为的是按时完成采购项目,尽可能避免重复操作,降低采购成本。因此,多数从业人员都建议,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若合格供应商仍符合法定三家以上的数量,且没有违法违规情形,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可行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重新招标是第一选择。这是从防范围标串标行为出发的。如果,第一中标人的成交价与第二中标人的成交价相差较大时,这两个投标人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谋取更多不法之财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这就是,第二名向第一名支付好处费,以收买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这样,第二中标人就可以以较高的成交价中标,从而使双方都有利可图。这就是实际中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常见原因。当然放弃中标资格的原因不是这一个。在没有调查清楚第一中标人“弃标”原因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让第二候选人中标。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重新招标是更优的选择。虽然重新招标有时间成本,但相对于调查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原因以及违法行为的取证成本,重新招标的时间成本是可以抵消的,故建议优先采取重新招标。
扩展资料
中石化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是国家独资设立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下属公司[1]中国石化的最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1998年7月,按照党*关于实施石油石化行业战略性重组的部署,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2]中国石化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公司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独特*优势,坚定成为国家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的有力捍卫者
中国石化发布2019年度业绩报告,公司实现营业额及其他经营收入为人民币2.97万亿元,同比增长2.6%,创历史新高;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实现营业利润为人民币90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76亿元,每股基本收益为人民币
0.476元,董事会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股0.19元
2019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中国石化以2883件位居全国企业第二名
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了“2015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中国石化以2.89万亿元的总营收连续第十一年排名榜首,中国石油、国家电网分别以2.73万亿元、2.09万亿元的总营收分列二三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在2019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位居第2名[7][8],2020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仍位列第2[9][10]2019财富中国500强企业位居第1名2020中石化再次蝉联第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