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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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4:37
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约定李某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工作多年后因被企业无故辞退而引发劳动争议。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却驳回了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理由是李某在《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中,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人民*起诉,请求企业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结果*支持了李某的请求,理由是社会保险是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企业和员工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无效。《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企业与员工应依法缴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有关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支持李某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合同期内不允许结婚”虽有双方签字,但因违反了婚姻法所以也就属于无效合同。单位称已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由于没有出示有力证据,*没有支持其说法。其实,即使单位出示了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据,其做法仍是不规范的,因为社会保险是要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能直接发给个人,单位也应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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