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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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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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7 14:29
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条件如下:
1、该基金会成立必须要有特定的公益目标;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企业名称核准通过、符合规范的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以及拥有相关资格证或能力的专职人员;
4、拥有固定经营慈善基金会的场所;
5、该基金会必须可以独立的承担社会民事责任;
6、人员要求: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监事1人,理事3人,从业人员4人,稳定的员工即可,比如财务、出纳人员。
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