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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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2:36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我国《商标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1、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首先,商标所有者应当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保障以及广告宣传是传统商标的三大功能。在商标被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同的来源,商标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功能被弱化,如果某一被许可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低劣,那么消费者基于对该商标的信任而购买该商品,其权益将受到侵害。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商标法》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因此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是商标许可人的法定义务。其次,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一般认为,商品质量是指商品的安全性与使用性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但是对《商标法》中的“商品质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应当符合约定的条件。因为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是对商品质量的最基本要求,但是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存在高低之分,消费者选择某一特定的商标是因为该商标能够保证其代表的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标准,因此商标许可人应当保证被许可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该特定的标准,包括商品的规格和成分等都应符合约定的条件。 2、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没有明确规定商标许可人不履行监督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如果一概否定注册商标许可人的民事责任,显然不利于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首先,虽然在先的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存在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即《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是由于宣告无效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商标权利人的损失很难挽回。其次,如果不追究商标许可人的责任,商标许可人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规避商标侵权的责任。例如可以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然后将该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一方面商标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获取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商标被许可人超过许可范围使用商标,商标许可人也可以规避商标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许可人无力承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又不能追求商标许可人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利于对商标专用权*利的保护。第三,对于商标许可人来说,要保证商品的质量,就应当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在此意义上,商标许可人相当于实际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2002年《最高人民*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此外,在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即使商标许可人本身没有实际使用商标,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也可以被认为是商标许可人自己的使用。因此,被许可人侵犯商标权,而商标许可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