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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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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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22:44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逮捕的最长期限为7个月,到了期限后,没有释放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就叫超期羁押。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甚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羁押就是指拘留和逮捕,国家规定拘留的最长时间是37天,逮捕的最长时间是7个月。如果到了时间以后,*机关没有对羁押人员释放的话,就需要依法变更羁押期限。变更羁押期限的情形主要包括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偏远地区等,都可以变更羁押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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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