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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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22
短斤少两的,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销售者销售商品,发生商品量不足的,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属商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责任的,商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追偿。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弄虚作假、缺尺少秤,给国家或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八条第六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缺尺少秤,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
(三)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五)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六)伪造、涂改、盗用或破坏强制检定印、证。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贸易结算中,因计量准确性发生争议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向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有争议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原始状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22
《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23
打315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