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知情权是一种权利吗,为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5:2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8 08:57
↓什么 >> 什么是知情权↓
什么是知情权?知情权是什么意思?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11]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知情权的范围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12]“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13]“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14]笔者认为,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故笔者比较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提出。二战前,知情权只是新闻记者的主张和口号,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国会则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法》。随后在借鉴美国就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挪威于1970年制定了《行政公开法》,法国于1978年制定了《行政文书公开法》,加拿大则在1982年制定了《情报公开法》,我国的近邻日本也于2001年制定了《情报公开法》。而且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也得到了国际法的保护。1946年联合国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之一,强调知情权是实现一切自由权利的关键。1948年《世界*宣言》在序言中将“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宣布为“普遍人民的最高愿望”。其中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权利公约》第19条则就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虽然我国已加入了两大国际*公约,但知情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仍处于缺位状态。在公法领域,我国*、行*未直接规定知情权,知情权的*依据一般是从公民“言论、出版”、“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规定中引申出来的,另外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举证责及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开原则”、“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也可以作为公法领域内知情权的反映。2003年的SARS事件,催生了保障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情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私法领域,尽管《消费者权益保*》第8条就知情权作了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这种规定仍是零散的,不系统的。作为一项基本的*,随着我国WTO的加入,其透明度原则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确立和完善对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