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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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4:03
破产债权申报书注意事项:一、申报的时间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6、债权申报书。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一)对于经*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