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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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54
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摇号细则出台。
4月15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市司法局发布《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
合肥市于4月5日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实行合肥市区热点楼盘“摇号 限售”*。该*提出,加强房源信息公开监督,对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热点楼盘,均应实行摇号销售,并由公证机构公证。
此次《通知》是对合肥新建商品住房摇号*的细化。
刚需购房者应满足35周岁以下
按照新规,自2021年4月6日起,合肥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公证摇号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因公证产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通知》要求,摇号选房应坚持刚需购房人优先原则。公证摇号选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比例30%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人选房。参与摇号的刚需购房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登记购房人符合合肥市住房限购*;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登记之日前无住房转让记录;登记购房之日前3年内拥有市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登记购房人登记购房之日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记载年龄为准)。
获得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统一进行选房顺序摇号
《通知》规定了摇号具体步骤。在选房资格摇号上:1.由刚需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不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如刚需购房人数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的,所有刚需购房人直接获得选房资格。
2.由普通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刚需购房人在本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可参与普通购房人类别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和准售房源总数之比为1:1。
3.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登记购房人参加递补选房资格摇号,递补选房资格摇号名额为准售房源总数的20%。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摇中的选房资格、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相关材料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展购房资格审核。如摇中选房资格的购房人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则由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按摇号先后依次递补。
在选房顺序摇号方面,由获得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统一进行选房顺序摇号,根据摇号结果产生的先后排序即为选房排序;获得递补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摇号顺序同时作为递补选房排序。
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摇号产生的选房排序(含递补选房排序)结果依序组织选房。选房人在公布的时间内未选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说明,公证机构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及放弃选房人名单、放弃签约人名单报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记购房人应如实登记家庭房产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优先摇号资格的,3年内取消其摇号购房登记资格。登记购房人通过公证摇号选到房后累计放弃购房2次的,自最后一次选房结束时起,暂停其在本市摇号选房资格6个月。
除了上述提到的“摇号+限售”*,合肥此前发布的*中还明确对出现异常交易的区域适时调整二手住房限购范围,暂停市区范围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合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区域指定学校的学区范围内购买二手住房。被列入限购范围的学区包括了庐阳区9个学区,蜀山区6个学区以及经开区2个学区。
从房价表现来看,根据3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2月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合肥新房销售价格环比涨幅0.6%,同比涨幅5%;二手房销售价格环比涨幅0.8%,同比涨幅5.8%。其中,二手房价格环比涨幅排名全国第六,前五个城市分别是上海、北京、广州、深圳、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