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19:1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8:45
海牙规则是上世纪20年代的产物,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和海运的发展,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已在所难免。如何进行修改,两种思路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结果。
一种是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由国际海事委员负责起草修改,最终导致海牙―― 维斯比规则产生。对海牙规则的一些有益修改,对维护在海牙规则基础上的船货双方利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另一种思路来自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提出彻底修改海牙规则的要求日益高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航运委员会于1969年4月的第三届会议上设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研究提单的法律问题。
工作组在1971年2月,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作出两项决议:第一,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进行修改,必要时制定新的国际公约;
第二,在审议修订上述规则时,应清除规则含义不明确之处,建立船货双方平等分担海运货物风险的制度。
后来,此项工作移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的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于1976年5月完成起草工作,并提交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召开的有78个国家代表参加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审议,最后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由于这次会议是在汉堡召开的,所以这个公约又称为汉堡规则。
根据汉堡规则的生效条件规定:“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汉堡规则自1978年3月31日获得通过,直至埃及递交了批准书后满足生效条件,于1992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