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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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3 20:24
重复处理行为,一般认为是指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局裁决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之所以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律关系;二是如果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进行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行*律关系的稳定, 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 重复处理行为举例: 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就是驳回当事人申诉的重复处理,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3 20:25
重复处理行为是行*上的概念,之所以进入我们的视线主要是因为重复处理行为因为一个不具有处分性的行为而使其不能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3 20:25
重复处理行为是行*上的概念,之所以进入我们的视线主要是因为重复处理行为因为一个不具有处分性的行为而使其不能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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