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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就业创业证的个体工商户减税*必须是要在营业执照登记之前办理的就业创业证才能享受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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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5:14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02

*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前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03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三)留存备查资料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备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四)办理流程

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1.填写*申报表附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

2.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

4.纳税年度终了,如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个人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具体操作: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

(五)办理时限

申报享受,即时办结。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一)业务概述

01

*适用主体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所称企业是指属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02

*内容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前的*应纳税额。

享受优惠*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7800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03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三)留存备查资料

1.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

(四)办理流程

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1.当年度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采集重点群体信息,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发生信息变更,应在申报所属期进行信息填报。

2.填写*申报表附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

3.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具体操作: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在第30行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30.2行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应的“金额”栏内填写减免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02

*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前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03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三)留存备查资料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备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四)办理流程

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1.填写*申报表附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

2.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

4.纳税年度终了,如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个人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具体操作: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

(五)办理时限

申报享受,即时办结。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一)业务概述

01

*适用主体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所称企业是指属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02

*内容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前的*应纳税额。

享受优惠*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7800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03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三)留存备查资料

1.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

(四)办理流程

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1.当年度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采集重点群体信息,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发生信息变更,应在申报所属期进行信息填报。

2.填写*申报表附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

3.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具体操作: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在第30行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30.2行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应的“金额”栏内填写减免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5:14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02

*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前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03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三)留存备查资料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备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四)办理流程

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1.填写*申报表附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

2.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

4.纳税年度终了,如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个人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具体操作: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

(五)办理时限

申报享受,即时办结。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一)业务概述

01

*适用主体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所称企业是指属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02

*内容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前的*应纳税额。

享受优惠*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7800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03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三)留存备查资料

1.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

(四)办理流程

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1.当年度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采集重点群体信息,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发生信息变更,应在申报所属期进行信息填报。

2.填写*申报表附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

3.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具体操作: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在第30行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30.2行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应的“金额”栏内填写减免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02

*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前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03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三)留存备查资料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备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四)办理流程

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1.填写*申报表附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

2.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

4.纳税年度终了,如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个人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具体操作: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

(五)办理时限

申报享受,即时办结。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一)业务概述

01

*适用主体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所称企业是指属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02

*内容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前的*应纳税额。

享受优惠*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7800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03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三)留存备查资料

1.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

(四)办理流程

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1.当年度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采集重点群体信息,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发生信息变更,应在申报所属期进行信息填报。

2.填写*申报表附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

3.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具体操作: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在第30行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30.2行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应的“金额”栏内填写减免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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