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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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15
*专用*是可以开给非一般纳税人的。但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不允许开*专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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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16
不能,*的专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的专用*不能开给不是一般纳税人的客户。
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第一联:蓝色,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棕色,*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绿色,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黑色,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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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的专用*有不符合下列要求,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16
不行。
*专用*只能开给一般纳税人,因为*专用*是可以抵扣的,而只有一般纳税人具备抵扣的资质。所以不能开给小规模纳税人。
*普通*可以开给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开给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普通*,不能抵扣,所以都可以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当向申请*专用*的买方开具*专用*,并另行标明。他们在*专用*上。注明销售和产品税。
以下八种行为在*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17
*专用*是可以开给非一般纳税人的。但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不允许开*专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扩展资料:
《*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17
不能开,只能对方是一般纳税人时才能开专用*。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专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扩展资料:
*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