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疾病死亡赔偿,有劳务合同,工龄4年,未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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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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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7:49
先要搞清楚死者的劳动关系。一般来讲,劳务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单位工作,某单位与劳务者签署劳务合同,该劳务者才在某单位开始工作。因此,此劳务工的管理关系是双重的,但正式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公司。
如果该劳动关系如上,则公司没有承担死亡补偿的责任。死者家属应到劳务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该劳务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终结了劳动合同,则他与服务的单位的劳务关系就是唯一的。这种情况下,因为他不属于该单位的正式注册员工,不能享受该单位对员工的病亡补贴待遇。同时他本人又没有缴纳社保金,因此也无法从社会渠道获得病亡的补贴。
如果有争议的,家属可以到服务单位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7:50
2014年度上海市工死亡待遇,由社保中心支付相关待遇,待遇总额在58万人民币以上。
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者在单位就业,因公受伤,需要向单位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如果单位不同意的,则可以自己向*指定的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一、工伤赔偿的项目:
1.伤残赔偿金+2伤残津贴(1-4级,或1-6级)+3工伤医疗补助,4伤残就业补助(3.4需解除)+5停工留薪+6护理费+(7丧葬费+8工亡补助+9抚恤金)
注解:
(1)其中第2项,伤残津贴,只有在伤残等级为1-4级,社保中心会支付。5-6级,如果单位不给安排工作了,也应支付津贴,但是由单位来支付。如果,单位安排工作则不发伤残津贴了。
(2) 以上9个项目中,只有在工伤员工不幸离世才会产生的项目为:7丧葬费+8工亡补助+9抚恤金.
二、具体赔付标准,参见《工伤保险条例》
由于2015年度,按照2014年的个人工资,即社保缴费基数或人均工资来确定,因此,随着2014年的上海人均工资水平提高,社保缴费基数也即将提高,在涉及以“统筹地区人均工资”为赔付基数的一些项目则相应变更。
具体为:
(1)1.伤残赔偿金+2伤残津贴(1-4级,或1-6级),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为基准,分别乘上伤残鉴定级数。(2014年上海职工人均工资:5451元,乘以60%为最低缴费基数,即3271元)
伤残鉴定级别分别为10-1级,相应补偿的月份为:以该月份乘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为伤残赔偿金。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由单位按照这个标准赔偿。
27 25 23 21 18 16 13 11 9 7
(2)3.工伤医疗补助,4.伤残就业补助+6护理费+7丧葬费,以本市人均工资为赔偿基数。(2014年上海人均工资:5451元,乘以伤残级别对应的赔偿月份或比例)
(3) 8.工亡补助: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即2014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是上海市的人均收入。(为576880元)
(4)5.停工留薪,依据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为基数。
(5)交通费,医疗费,根据单据报销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令第93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参照2012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等作出。
一、因工伤死亡,需首先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亡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二、2014年度上海市因工死亡待遇
法律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2013年度数据于2014年7月份公布。可参照2012年度上海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故该项待遇金额为2.8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备注: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及申请条件: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相关规定,工亡者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该项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以下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3)、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备注: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故该项待遇金额为20*26955=53.9万)
总结:2014年度上海市工死亡待遇,由社保中心支付相关待遇,待遇总额在58万人民币以上。
三、以上情形适用于单位已为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以上费用均由社保机构支付。反之,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费用。请广大用人单位务必重视和规范社保缴纳。如遇有用工人员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保情形,需咨询律师意见,形成规范书面文书,确保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