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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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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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20:57
1、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不具备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致使地方煤矿企业的法人(矿长)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不到位。当前,我国的地方煤矿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大小和质量优劣参差不齐,有些地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都很差,企业自身内部的管理混乱,缺乏管理制度,特别是考核评比制度的落实相当滞后,更甚是有的地方煤矿企业还未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制度。同时,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时代,*监管部门从计划经济的角色向宏观*者的角色转变,让地方煤矿企业自主发展的权利和空间逐步加大,使得地方煤矿企业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督。于是我国地方煤矿企业只顾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不顾企业的安全生产,甚至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忘记在脑后,致使安全生产管理成为恶性循环。
2、我国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形式,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执行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障体系。有些煤矿企业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和验收,从网上下载或者从其他煤矿照抄一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本挂到墙上,检查或验收过后就成为一纸空文,平时也未建立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障机制。这样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事故发生后,是无法执行到位。同时,这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没有职工的参与,没有企业领导与职工的研究分析,全矿人员没有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达成共识。导致地方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挂在墙上无用的空文。
3、很多地方煤矿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候总是“虎头蛇尾”,在制定的时候很认真,执行的时候得不到具体的落实。地方煤矿企业的法人或矿长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的重视程度不够,总是把“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挂在嘴上、贴在墙上,用会议传达会议,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企业管理人员、各岗位人员的实际行动有机结合起来,让企业各岗位形成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还有一些地方煤矿企业在具体出现责任事故时,处理起来不按照企业自身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处理和追究,讲人情,不处理人,从而又导致企业本身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空文。
4、地方煤矿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科学,缺乏实际意义,不能保证制度的执行力。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对企业员工的一种制约;对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的执行力,具有强制保障性。任何一个团队,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结合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没有制定出赏罚严明的激励措施,就难以保证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的执行力。试想,如果煤矿企业没有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特别井下一线的从业人员自由散漫,无规可依,赏罚不明,管理者的意图如何贯彻,决策如何执行等问题?不具备明确的方向。所以,特别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强调制度化,必须使从业人员明确,只有个体服从全局,才能增强团队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的执行力,才能实现的安全生产,最终保证个人利益。一些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条款笼统模糊,与企业实际工作脱节,在落实的时候责任不明确,互相扯皮。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本身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在实行的时候企业领导的个人操作空间有弹性过大,处理和追究责任可大可小,造成处理结果不公平公正,严重挫伤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5、我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煤矿企业大大降低了安全生产的管理成本,精简或不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导致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不能开展,更甚的是部分地方煤矿企业撤销了安全检查人员的编制,改由煤矿班组长兼任;其次,地方煤矿企业不严格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让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成为了空档。同时一些地方煤矿企业的监察人员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人员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的态度马虎,缺乏严格的检查与核实;同时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生产法律法规相抵触等都没有认真检查,检查时只限于看看有没有责任制而已。客观上造成了煤矿企业对责任制度的制定工作不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