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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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2:03
对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应否判处附加剥夺*权利的问题,理论上大致有两种观点,即否定说和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权利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活动的权利,是*赋予中国公民的权利,外国人没有资格享有,也就不存在剥夺问题,所以不能对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判处剥夺*权利。 赵秉志教授在《刑法总论案例分析》中持肯定说,认为外国人应被剥夺*权利,理由如下:1.外国人没有资格享有*权利也就不存在剥夺问题的说法过于武断。主要理由有:(1)认为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权利的理论并不完全为各国法律实践所遵从。(2)我国法律明确赋予外国人某些*权利和自由。(3)外国人在我国实际上也享有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的大部分*权利和自由了(4)认为既然*中没有明确赋予外国人*权利,那么外国人就不应享有或不存在*权利的观点,不但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个人自由原则,也是对法律现实规定的视而不见。2.从对刑法的形式解释上,对于犯危害*罪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外国人,应当剥夺*权利。3.从对刑法的实质解释上,对犯罪的外国人依法剥夺*权利是符合立法目的的。4.不能基于外国人相对较少地行使*权利和自由,就认为对外国人适用剥夺*权利没有实际意义,不应判处剥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