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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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1:01
再生资源回收新*不需要提供成本票。
财税〔2008〕157号,明确再生资源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规定缴纳*。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实行先征后退*。规定了适用退税*的纳税人范围、退税比例、申请退税应提交的资料。
(三)财税〔2008〕117号,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中有关再生资源*退税问题进行明确。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