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何要强化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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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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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53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构建新发展格局,畅通国内大循环,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需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我国拥有14亿人口的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是全球最具成长性的消费市场。强化反垄断,加强消费者保护,有助于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更加强大的国内市场,形成消费驱动投资、投资助推消费的良性互动经济增长新动力,有助于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深化经济*改革,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53
强化反垄断,这是因为要保持一个市场的流动性,让一些小公司能够生存下来,这样整个市场才能活跃才多元化,整个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54
因为竞争是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必然条件,而垄断属于一家独大,希望别人不要做,自己一家人独揽消费市场,不利于经济发展,更不利于消费者!所以要强化反垄断!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环境,更利于发展,让广大消费者得到实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54
经济的发展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好的日子。近年来平台经济的发展也确实在各方面有所贡献,但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崛起,特别是头部平台的出现,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日渐增多,如*竞争、价格歧视等一系列行为,这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行业创新。而国家及时出手进行反垄断调查,正是一种良性的*手段,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指导意义。
首先,反垄断是保障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条必经之路。
目前我国的企业巨头都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通过了一场又一场的战役才最终生存下来的。正是因为这种激烈的竞争,才使这些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魅力以及核心的竞争力。我们要将这种竞争体系传承下去,给新进成员机会,同时也会倒*当前的巨头更加创新,使我们的经济更有活力,更有抵抗力。
其次,这是我国在反垄断方面的一次重大进步。
相对与欧美发达国家,由于我国经济*原因,有垄断趋势的企业是近些年才慢慢出现的,其中也主要是一些依托互联网的科技企业。因此,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经验相对较少。而放眼全球,反垄断已是惯例。此次国家的出手,既能保障市场的良好发展,也是为后期反垄断积累经验,更是对市场其他头部企业的一种震慑和指导,促使他们在法律的框架下发展。
再次,这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2020年*经济工作会议就指出,要着眼提高监管能力,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企业依法健康有序发展。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成果有目共睹,这不仅归功于企业自身的奋斗,也归功于*的支持和监管。企业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尊重市场、尊重监管,才能走的更远、发展的更好、创造出更大的社会价值。
最后,反垄断监管的目的不是监管本身,而是为了更好发展。正所谓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本次反垄断调查必将是促使互联网进一步公平发展的契机,也必将为日后的创新洒下新的种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55
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
央行在《条例》起草说明中指出,党*、*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党的十九大要求“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一环。2010年6月,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奠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监管基础。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总体看,为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在起草思路上,一是坚持功能监管的理念。强调同样的业务遵守相同的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二是坚持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结合。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对支付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同时对支付机构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实施全方位监管。三是坚持穿透式监管。加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准入和变更的监管。
从《条例》主要内容来看,《条例》共六章,七十五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总则方面,《条例》遵循公平竞争、实质重于形式、普惠金融的核心监管原则,按照业务实质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即,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以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设立、变更与终止方面,《条例》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对支付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同时,通过正面清单加负面清单方式,明确成为支付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条件及禁止情形,加强对股东资质、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监管。
支付业务规则方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监管,系统性提出支付机构在从事支付业务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与规定。一是根据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支付机构和从事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支付机构风险程度的不同,分类确定业务监管要求。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发起的跨机构支付业务,应通过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确保资金和信息安全、透明。三是强化备付金管理要求,强调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要求支付机构将备付金存放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并明确与之配套的审慎监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户权益。
监督与管理方面,《条例》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丰富监管手段。一是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是规范人民银行的检查权和检查措施,保障人民银行执法权的有效行使。三是明确支付机构股权质押、开展创新业务、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须向人民银行备案等监管要求。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以做好支付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规活动、整治金融乱象为主旨,明确支付机构退出情形,加大对支付机构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明确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参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对持牌机构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业务渠道行为的处罚力度。
附则方面,明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信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对支付信息服务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监管,参照《条例》关于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