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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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22:56
法律分析: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各县(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确定申请条件,并适时动态调整。1.*组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其他用途房屋的本市各县(区)城镇户籍家庭,其中居住地在本市各县(区)的非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已经在居住地连续缴纳一定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在居住地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2.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本市各县(区)城镇户籍家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