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问,公司发来医疗期通知书,该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23:07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15:01
您好,我不太明白贵公司的医疗通知书是什么样的文件,具有如何的效力,我只能从字面理解为,是公司给你朋友恢复工作的要求通知书。如果是这样你朋友现在生病无法工作,是不是他的单位想停交他的保险,如果是这样他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您可以查一下劳动法,在病假期的职工单位是不能自行解聘。如果强行解聘你可以起诉公司。如果你朋友以后要长期病假的话对公司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这些情况可以跟公司沟通下,个人承担一部分公司应缴纳的保险费用,至少这样能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手机码字希望能帮到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15:01
医疗期结束,劳动者仍然无法返回岗位工作的话,单位是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是要支付劳动补偿和医疗补助。你也可以和单位协商,暂时不返回岗位工作,单位保留你的职位,但是停止发放一切福利待遇。
这种事情从法律层面讲,的确没有什么好办法,企业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15:02
医疗期满没办法继续工作,单位可以解雇,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后面社保只能自己交,可以存档案人才中心办理灵活就业,就职工医保,报销待遇和单位社保一样。缴费标准咨询当地社保局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