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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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1 06:10
看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本准则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六条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1 06:10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
(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处理该类型的案件,*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实践中,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