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2:27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3:15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