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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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07:56
法律分析: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 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略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 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 ,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 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4、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2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向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 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