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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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08 13:09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入账的做账方式为取得时就计入成本,借-开发成本,贷-银行存款(等)。企业不能按无形资产摊销,因为土地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属于存货(相当于工业行业的材料或半成品)性质的资产。取得后若不开发就在成本挂着,什么时候完工,什么时候转入“开发产品”,不必考虑跨年度问题。在此期间的土地使用税计入期间费用。
关于前期工程费,细则如下:
1、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
2、一般可以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
3、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
4、“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
5、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
6、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7 23:33
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
1、购入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2、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1)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2)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需要如下文件:
1、提供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平面位置图,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一般无形资产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6、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提供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7 23:33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是合并在一起的,无论任何企业在账务处理上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7 23:34
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购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记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