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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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6:27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利益,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区别:
《合同法》中“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可见,《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应包括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出现,三处均是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
因此,“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是不同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6:27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被告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6:28
认定实际施工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