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确定的实际施工人是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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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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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6:27
实际施工人认定作为一个事实问题,通常需结合其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行为进行综合审查。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审查是否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组织人员施工、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行为;二是审查是否参与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三是审查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符合前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另需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加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等民事主体。违法分包中因分包人仅是将部分工程或劳务违法分包给他人,对工程通常也有一定投入,故在违法分包的场合下,违法分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因均有投入和组织施工的行为,故均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6:27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该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顺位主张权利。《解释》施行十余年来,该条规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切实起到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最高人民*向全国*常委会所作工作报告也报告了此条立意;同时,不可否认,实践中也出现大量突破司法解释原意滥用此条规定的情形,损害了发包人、总承包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