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组织考试舞弊罪,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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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8-31 13:50
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释义:
《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1:33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组织行为,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而共同实施的获取考试试题、解析考试试题、提供、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传递解析答案、联络考生或者家长的行为。这里的组织范围,不仅指组织考生作弊,也包括组织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
所谓法律规定,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等。本罪中的法律规定应当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国家考试,应当是指由国家或国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重要部门、重要行业、重要岗位以及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人员的录用、准许、许可等方面的考试。如教育资源的取得、重要行业的准入资格等。常见的国家考试有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等等。
究竟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本罪是行为犯,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何为“情节严重”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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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11月起实施,“考试作弊”被正式纳入新中国刑法范围,涉及考试作弊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此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25条明确指出: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杨震委员建议在考试作弊罪中,明确规定哪些是国家考试。
杨震说,草案有关国家考试中作弊的情况,什么是国家考试要明确,法律才有可操作性。教育部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指的是国家组织的普通和*高校招生考试、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活动。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考试的一个部分,但不是全部,所以国家考试的范围应比国家教育考试的范围更广。刑法要有可操作性,什么是国家考试必须加以明确。建议规定,国家考试是指国家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人事、司法、医疗等职业资格考试等活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1:34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