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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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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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7 17:04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