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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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9 10:23
不可以,只有跨省就业之后才可以转移。\x0d\x0a\x0d\x0a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三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因辞职转移,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转移。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除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并参保的外,不予转移。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x0d\x0a\x0d\x0a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缴费即在保,辞职即脱保,不存在转移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不可以转移。\x0d\x0a\x0d\x0a依据\x0d\x0a《社会保险法》\x0d\x0a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规定。\x0d\x0a\x0d\x0a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x0d\x0a\x0d\x0a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x0d\x0a\x0d\x0a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x0d\x0a《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x0d\x0a国办发〔2009〕66号 \x0d\x0a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x0d\x0a(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x0d\x0a(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x0d\x0a(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