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0:52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4 23:05
信用证通常有不同的当事人。在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关系。(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1.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即是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条款。据此种合同条款,买方承担了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卖方则承担了按合同规定,通过提供合同所要求的单据来收取货款的义务。(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2.在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以开证申请书为证明和根据所建立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中包含着信用关系的内容。根据这种合同关系,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以后,即应按照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并承担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作为开证申请人的相对义务,开证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开证申请入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完全由他们之间的开证申请书和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和确定,而不受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任何其他合同的影响。(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3.在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一般都通过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把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该往来银行可以充当不同的角色。比如,若信用证上有相应的要求,它可以在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上加上自己的保兑,从而成为保兑行;它也可以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向受益人议付货款,从而成为议付行。当然,它亦可以声明仅转送信用证,此时它仅为通知行。(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4.在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的责任是根据其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把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并不因这一行为而在其与受益人之间产牛任何合同关系。(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5.在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亦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仅仅是根据其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关系行事。(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6.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取决于信用证的具体情况。由于信明证的种类不同,所以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也有所不同。如果开证行开立的是可撤销信用证,那么,由于该信用证得随时由开证行撤销,而且无须事先通知受益人,所以,可撤销信用证的法律效力是很弱的。可撤销的信用证不能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建立任何合同关系。然而,如果开证行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则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就建立了一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它既独立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亦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依据开证申请书而成立的委托合同关系。(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7.如果开证行开立的是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那么在信用证已经得到保兑的条件下,受益人与保兑行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合同关系。这是因为,保兑行对信用证所作出的保兑是独立于开证行、付款行、承兑行和议付行的义务,受益人可以根据保兑而直接对抗保兑行,要求其履行其独立的保兑义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4 23:06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和受益人(BENEFICIARY)订立销售合同后,申请人到开证行(ISSUING BANK)指示其按照申请书开立信用证。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不受销售合同的约束。
通知行(ADVISING BANK)接到信用证必须核验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在装运货物、领取提单的同时制作全套单据交到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指定银行凭信用证按照国际惯例合理小心地审单后寄单给开证行。
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4 23:06
也就是信用证当事人不能以信用证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间之契约做为影响信用证交易之工具.亦即信用证交易具有独立性之特质. 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与原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