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中的风险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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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8:26
任何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扣压员工工资做押金、风险金之类的。关注公众号【国晖律师事务所】,后期有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咨询。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20:01
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员工押金,公司财物被盗因报案处理(先要内部查清账目)。押金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财物被盗可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