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案件立案时有什么特别要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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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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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9 21:27
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是不同的。
1、民事诉讼中
(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释
(1),第36条: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9 21:27
您好!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案件,立案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