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对我国农业污染面源防治的意义(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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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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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7 05:49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7. 论环境法与中国入世
一、中国环境法制应从*主导型迈向公众参与型的轨道。中国环境管理模式与中国环境法制模式大致可以“*主导型”来描述但入世以后,这种强力*保护环境之模式实应反思,以此为契机,我国环境法制应改弦易辙,步入公众参与的轨道:(1)明确环境权,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2)应有一透明之环保行政程序法,使公众可以监督环保行政部门之所为。(3)在环保决策机制中,应建立听证会等程序,使与环境休戚相关之老百姓可以参与决策。如是,使我国环境法制适应WTO的自由之精神!
28. 试述《环境保*》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其次,*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我国《环境保*》规定的环境监督*中是以*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