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土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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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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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09:28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按照谁储备、谁整治的原则,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列入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或经有批准权的*批准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红线,按相关程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组织实施土地整治。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产市场供需状况,组织有关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场地平整、道路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对重大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整治工程施工单位。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整治工程施工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工程竣工后,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的*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按供地计划依法组织出让。土地整治工程,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达到水、电、气、路畅通和场地平整等要求。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土地整治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采取明确的责任原则。按照第十五条,土地整治工作由负责储备的机构执行,即储备哪片土地,就由哪个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进行整治。第十六条详细规定,被列入储备计划或经政府批准的土地,规划部门需负责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范围,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将规划信息传递给土地行政主...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土地整治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按照谁储备、谁整治的原则,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实施。第十六条列入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红线,按相关程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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