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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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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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7 20:52
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办理。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具体如下:
1、发回重审是二审*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