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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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6:39
没有考察过这个机构,只要符合传销情况就可以认定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是否属于传销,需根据具体的运作模式判断。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拓展资料:
《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禁止传销条例》的发行目的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其人身自由的,由*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机关立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禁止传销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6:39
是否属于传销,需根据具体的运作模式判断。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6:40
是,方过明是网上逃犯。可以网上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