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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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17:56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