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是继续申诉还是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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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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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4 09:14
对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参考资料来源
全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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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4 09:14
视情况而定,对于民事案件,如果省高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则可以向最高院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则只能申诉。另外也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决定对人民*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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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4 09:15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平台合作的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稍等给您回复。
视情况而定,对于民事案件,如果省高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则可以向最高院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则只能申诉。另外也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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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4 09:15
你慢慢研究一下吧。
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人民*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交办的;
(四)人民*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 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人民*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人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下级人民*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立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人民*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
对上级人民*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自行处理。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人民*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第十九条 人民*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十条 人民*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人民*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二)下级人民*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提请抗诉的人民*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提请抗诉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抗诉。
第二十九条 人民*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对下级人民*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第六章 抗诉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第三十二条 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应当抗诉。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提出抗诉。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人民*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二)人民*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人民*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
第四十条 人民*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印章。
第四十一条 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
第四十二条 人民*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人民*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抗诉不当的,有权撤Q销下级人民*的抗诉决定。
下级人民*接到上级人民*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
第七章 出庭
第四十四条 人民*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可以指令再审人民*的同级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十五条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发表出庭意见;
(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人民*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第八章 检察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与人民*协商一致,人民*同意再审的;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三)人民*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应当向人民*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人民*应当按照《人民*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人民*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第五十条 人民*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立卷顺序
一、人民*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再审案件的正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抗诉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二)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列入正卷的材料。
二、人民*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再审案件的副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申诉书;
(二)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立案决定书;
(五)立案通知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七)终止审查通知书;
(八)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九)调(借)阅案卷函;
(十)补充调查通知书;
(十一)传票;
(十二)阅卷笔录;
(十三)审查终结报告;
(十四)讨论案件记录;
(十五)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的原本和正本,提请抗诉报告书、不抗诉决定书或者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十六)撤销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决定书;
(十七)指派出庭通知书;
(十八)出庭通知书;
(十九)出庭意见;
(二十)出庭笔录;
(二十一)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二十二)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二十三)送达回证;
(二十四)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终止审查和不抗诉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人民*提请上级人民*抗诉案件的案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提请抗诉报告书;
(二)申诉书;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四)证据材料;
(五)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六)立案审批表;
(七)立案决定书;
(八)立案通知书;
(九)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十)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十一)调(借)阅案卷函;
(十二)补充调查通知书;
(十三)传票;
(十四)阅卷笔录;
(十五)审查终结报告;
(十六)讨论案件记录;
(十七)送达回证。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参考条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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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4 09:16
1如果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是继续申诉也可以申请抗诉.申请抗诉可向省*提出,省检是向高院抗诉
2你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书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提交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