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贪污和挪用公款是怎么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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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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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8 21:50
一、贪污罪的处罚
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扩展资料
举例——小学校长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
赞皇县职工子弟小学校长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签订虚假施工合同、虚开*、从教育局虚报冒领的方式贪污*,用于自己家盖房;还多次私自以支取工程款、借教辅材料款等方式,挪用*。
石家庄市*反贪局接赞皇县群众举报后,立即将此线索依法交由赞皇县*反贪局查处。
经查证,群众举报情况属实,焦某某累计贪污*82349.24元、挪用*154472.4元。赞皇县人民*最后以贪污罪和挪用*罪,数罪并罚,对焦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了全部赃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石家庄一小学校长贪污挪用* 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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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8 21:50
依照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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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8 21:51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挪用*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的数额。
(三)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
挪用*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不还,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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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8 21:51
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在定罪上较贪污罪要轻,贪污罪最严重可以判处死刑而挪用*最严重的处罚是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