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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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15:29
现实困惑
2012年8月9日,李某从广州某服装厂订购了一批女装,共计五百件。三天后,服装厂张某将李某订购的服装送到李某要求的地址。由于是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李某并没有清点货物的数量,直接在张某的送货单上签字,表示已收货。张某走后,李某开始把这批服装入库,但是整理到最后发现少了两件服装,经再三清点,确定是数量不够。李某立即联系服装厂,告知对方由于没有验货,事后发现少发了两件衣服,服装厂应补货;但对方说,李某已经在送货单签字了,表示是在无任何异议的前提下收货的,现在反馈少衣服,服装厂对此是没有责任的。那么,李某没有对货物进行检验,但在送货单上签字的话,也算检验了吗?
律师答疑
本案中,李某在张某送到货时,由于信任对方,并没有清点货物的数量,就直接在送货单上签字了,但事后发现少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李某在送货单进行签收,就表示其认为货物没有问题,表示已对货物数量进行了检验,如此后出现问题,李某没有明确的证据推翻的,责任应由李某承担,服装厂不负有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理荟萃
买方在签收货物前,应对货物进行检验,确定无误后进行签收;否则出现问题应由买方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