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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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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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8 08:34
宗法和分封制同是西周基本的*制度,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简单的说,分封制是周天子将土地和人民层层分封给贵族,宗法制解决的就是贵族内部的财产和权力分配问题,因为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就是严格的嫡庶之分,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所以贵族分封所得的土地、人口就能有秩序的控制在大宗手裏,以此类推的传承下去,从而保证的了分封制下继承的制度性和有序性.所以说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
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对象基本是相同的群体,不过分封制偏重于分封的措施,而宗法制更多是一个分封时需要遵守的原则。
分封制是西周分封诸侯的制度,宗法制是与分封制密切相关的*制度。分封制与宗法制最突出的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宗法制是分封制实行的基础,分封制是宗法制的具体体现。它们互为表里,相互依存。成为维系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加强奴隶主贵族世袭统治的工具。层层的分封,形成森严的等级,保证了贵族在*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宗法关系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的结合在一起。
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宗法制可以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结合,保证王权的稳定,保证贵族的特权。而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
用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等级,加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使得统治阶级有一个统一的道德规范,明确统治阶级各阶层的权利和义务,遏制统治阶级中力量强大的不安分者的野心,保护统治阶级中力量弱小者的利益不被损害。(这个也就是春秋大义了,至少要表面上维护统治阶级中的“公平”)。
现在所说的分封制和宗法制都是以西周的分封和宗法为主,其实很早以前有出现了分封和宗法,只是不如西周王朝制定得那么严格.关于嫡长子继承制,有一个商朝的案例.乾隆朝《御批通鉴纲目》记载了一件事和乾隆的评论.“帝乙”纲,“长子启以母贱不立,子辛以母正后立为嗣”目.翻译过来就是,商王帝乙的长子叫启,后人称为微子,因为母亲地位较低,虽是长子但不能继承王位,而小儿子辛,也就是后来的商纣王,虽然开始是庶出,但是由于母亲在前王后去世之后被扶正,成为王后,所以,身份立即就变得尊贵了.解释的出处:《史记》三家注中的[索隐]曰:此以启与纣异母,而郑玄(东汉经学大师)称为同母,依《吕氏春秋》,言母当生启时犹未正立,及生纣时始正为妃,故启大而庶,纣小而嫡.这就说明商朝也是看中嫡长子的,但由于商纣王使商朝亡国,所以一切罪责追本溯源就到了嫡长子继承制上.乾隆评价道:“微子启以母贱不得立,使立启,殷何致亡?后世立嫡之论,观此犹不悟者,非愚而何?”认为商朝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导致了商朝不能择贤而立,最终亡国.这些都说明,宗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早就有了.
而分封制更是十分久远,《史记·殷本纪》“殷契(读音谢),母曰简狄,有阔氏之女,为帝喾次妃.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契长而佐禹治水有功.帝舜乃命契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五教在宽.’封于商,赐姓子氏.契兴于唐、虞、大禹之际,功业著于百姓,百姓以平.”关键是这句,“封于商,赐姓子氏.”何止是夏代,大舜时代就有了.关于商的先世,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已经通过考古资料证明司马迁《史记·殷本纪》中记载的商朝世系是正确的.所以尧舜禹时代是存在的,只是没有那么清晰,后人加工的成分比较多,这就是顾颉刚在《古史辨》中提出的“层垒地构建历史”.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推理,司马迁在写《史记》的时候看到了国家档案馆藏的关于夏商两代君主的世系资料,要不然为啥商朝的世系能这么清楚?现编也来不及啊!所以再进一步,夏朝的历史也是存在的,它的世系也不是瞎编出来的,只是苦于没有考古资料.因为当时的青铜文明尚不发达,商代的青铜器才蔚为大观,而记载文字的竹简,现在能够看到的最早的是春秋时代的,做一个假设,可能夏代的竹简因年代久远而腐烂殆尽了.再回到分封制上,至少可以推断到夏代就已经出现了分封制,而夏朝君主分封商类似于承认某一地区的既得利益集团,不给钱粮也不给军队、人口.
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区别:
1.目的不同:分封制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统治辽阔的疆域;宗法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力继承的规范有序,保证王权的稳定。
2.内容不同:分封制下,周武王将子弟和功臣分封于各地,建立诸侯国,诸侯在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对周天子定期朝贡并提供军赋和力役,重要的诸侯国有燕、鲁、宋等。宗法制是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分配*权力,维护*联系的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为大宗,庶子进行分封,为小宗。
3.作用不同:分封制通过分封诸侯以加强*和地方的*联系,进而强化对地方的统治,有利于稳定当时的*秩序;宗法制形成了森严的宗法等级,保证了贵族在*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强化了王权,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4.结果不同:分封制下,由于诸侯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边疆的开发,诸侯国之间出现了强国兼并弱国的形势,使周天子的权威逐渐削弱,分封制逐渐瓦解;而宗法制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仍是统治者享受特权的依据,宗法观念和宗法传统在封建社会继续传承,到今天在民间还有影响。
联系:
西周的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制度方面的体现。周天子世代以嫡长子世袭相传,其他诸子由周天子分封到各地,成为一方的诸侯。在各诸侯领地内,除诸侯由嫡长子继承外,还再分封其余各子为卿大夫,卿大夫再依次分封。如此层层分封,形成了森严的等级制度。可见,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是分封制的核心和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