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与叠拼混住的小区物业费按照别墅标准收取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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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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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8 01:52
合法。
1、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这主要体现了物业管理的统一管理原则。
2、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附相关资料: (1) 物业管理区域以行政机关批准的建设区划为准,即以一个完整住宅小区的占地红线为边界,这相当于一个自然村落,因其内部有先天的、有机的联系,作为一个管理区域,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2)一个住宅区由若干个分期批准的建设区划构成的,可以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这照顾了购买人的认知与预期,也符合目前的普遍作法。
(3)已经确定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如果某一部分具备单独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而该部分的业主又决定单独管理的,经主管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这主要用来解决存在某些先天不合理状态的小区,重新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问题,这种调整应以业主自治为基础,行政机关居间裁判。因为归根到底,这是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