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辩论赛开场白四个辩手的四句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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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1 19:49
尊敬的老师,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论正方一辩的观点))
从哲学的角度讲: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是不可抗拒的,新事物必然代替旧事物。过去,我们对物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应发生变化认识不足,认为对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来说,物流仍然可以经由传统的经销渠道。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物流模式的滞后对其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纵观中国与世界物流业的迅猛发展,电子技术的日新月异。我们可以肯定的说电子商务必将改变现有物流模式。
首先让我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电子商务。所谓电子商务,就是指在Internet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接下来,我将用三点来说明为什么电子商务会改变现有物流模式:
一:电子商务对物流业的改变
首先物流业的地位大大提高 。电子商务是一次高科技和信息化的*。
它将信息处理电子化,强化了信息处理,弱化了实体处理。这必然导致产业大重组,产业重组的结果,可能实际上使得社会上的产业只剩下两类行业,一类是实业,包括制造业和物流业;一类是信息业。在实业中,物流企业会逐渐强化。
然后是供应链管理的改变 ,供应链中货物流动方向由“推动式”变成“拉动式” 供应链实现了短路化 。
传统的供应链由于供销之间的脱节,只能采用计划方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实现了一体化,通过POS、EOS等供应商可以及时准确的掌握信息。此时存货管理采用反应方法。第三方物流也必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得到极大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物流各作业环节的改变
电子商务环境下,公司通过使用EDI来降低采购费用。通常,公司可由此节约5—10%的采购成本。并且配送业地位得到强化。电子商务时代,B2C的物流支持都要靠配送来提供,B2B的物流业务会逐渐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其供货方式也是配送制。进而,配送中心也将成为商流、信息流和物流的汇集中心。
三:电子商务对物流各功能环节的改变
首先是对物流网络的改变:物流网络实现信息化,仓库数目将减少,库存集中化。而且将来的物流结点的主要形式是配送中心。综合物流中心将与大型配送中心合而为一。运输也已经开始分为一次运输与二次运输。多式联运也得到了大发展 。再有就是信息的变化 。信息流由传统的闭环变为开环。传统的信息管理以自身企业的物资流管理为中心,现在和未来的物流企业注重供应链管理,以顾客服务为中心。信息诸模块功能也已经开始改变。比如运输。运用GIS、GPS和RF等技术,运输更加合理。
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局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当各个部分都改变时,我们不得不接受整体即将改变的事实。所以说,现有的物流模式必将随着电子商务对其各个环节各个模块的改变而改变。
谢谢!!!!!!!!!!!
辩论赛四辩(小结)格式
格式不是很固定,但是有一定的“帽子”
首先,正反刷双方就不很相同。
反方:谢谢*,现在有我来做陈词,我方认为....(先说明己方观点)
然后就象写议论文一样,总分总,即可!
总,明题!!!把一辩的观点,说!
分,补我方漏洞,指出对方破绽。重申辩题!
总,再次明题 举例说明论题!
正方。他比较特殊,是全场最后一个说话的人。所以可以随便说!(指在论点上)
最后,提醒你,在*说你的时间到时,坐就可以了,不用在怎么样!
这个很重要!
辩论赛总结陈词四辩〈事例〉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
首先,请允许我指出对方辩友存在的三个问题:
第一、对方辩友对谢某的主观意图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辩友自认理亏呢?对方辩友仅仅依照谢某“杀牛”的客观行为就将其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明显是客观归罪,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第二、对方辩友拒不承认谢某在杀牛之前就已经占有控制了奶牛的事实,纯粹是狡辩。辩题已经明确说明,10月10日,谢某秘密将奶牛牵出了奶牛场,这都不算控制占有,难道非要将牛牵到火星才算控制占有吗?
3,对方辩友只纠缠于谢某的第一次犯罪行为,对谢某的第二次犯罪行为视而不见,试图以偏概全,这完全是对方辩友自认理亏的表现。我们应该把谢某的两次行为统一起来分析。
我方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谢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奶牛的故意,并实施了秘密窃取奶牛的行为,侵害了奶牛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满足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定为盗窃罪。至于盗牛之后的杀牛、剥皮、取肉的行为,只是谢某对盗窃所得财物的处置行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我方认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要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有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本案中,谢某与奶牛场无冤无仇,没有理由故意去毁坏奶牛。如果谢某只是单纯为了毁坏奶牛,就不会将奶牛牵出奶牛场才宰杀,就不会取走牛肉,,况且,辩题也已经明确说明谢某是为了吃到新鲜牛肉才想占有奶牛、获得牛肉。
可见,谢某主观上没有毁坏奶牛的故意,明显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谢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后,我要提请各位注意,谢某的两次行为只能定一个罪名。这也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规定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审理盗窃案件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一年以内的盗窃行为,只要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就应该统一定为盗窃罪。本案中,谢某的两次盗窃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第二次盗窃价值7000余元的奶牛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盗窃罪,因此应该把谢某的两次盗窃行为统一定为盗窃罪。
尊敬评委,对方辩友,现场的朋友们,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不平的举动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破坏了水源。”
因此,只有正确定罪,才能公正的裁判;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维*律的尊严;只有将谢某的行为定为盗窃罪,才是公正的裁判,才能真正维*律的尊严。
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1 19:50
古语有云“斩草不除根,春风吹又生”、“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纵虎归山、养虎为患”
见好就收本身就是一种消极的想法,是浅尝辄止,如果没有必胜的勇气,那最近、中的结果恐怕也是夹缝中求生存吧!试问谁愿意窝囊的生活呢?请问对方辩友你们愿意吗?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