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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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20:26
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共有性质变更的;
4、供役地或者需役地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
5、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述第1至4项情形的,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当一并申请相关的其他物权的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一普通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变更证明
③权利证明材料
④地役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注:如需役地、供役地的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供*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证明
二特殊材料(视情况而定还需提交)
⑴申请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
①台湾地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提交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收复印件))
⑵申请人为外籍自然人
①外籍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收复印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收复印件)及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
⑶申请人为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
(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收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⑷申请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
(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⑸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
①境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收复印件);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收复印件)。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或户口簿(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⑹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
(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⑺供役地已经设定土地抵押权的需提交
①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
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贷申请的
①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⑼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①委托代理人材料
⑽申请人为华侨
①华侨身份证明材料(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收复印件)。
⑾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收复印件)
⑿共有的需提交
①其他共有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收原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1.申请:申请人登录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
4.办理结果:申请人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现场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区或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或各镇街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取证窗口。
办理地点
区或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