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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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5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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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 423 号
当事人:北京中科惠泽糖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2007070922
法定代表人:刘垒
经查: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5月9日,当事人利用自设网站对企业及产品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中科惠泽作为一家以健康产品为主导,以老年养老服务等多元化发展的大型高科技现代化企业集团……”,“公司自创立以来,以改善和提高国民健康与疾病预防水平为己任,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海洋大学等著名科研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构建多个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开发出一系列具有强大科研背景的高科技产品。”,“国家民政部原副*、…张文范”、“国家卫生部原副*、…殷大奎,卫生部原副*、…张凤楼等领导,曾先后莅临公司指导工作”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是2004年6月21日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不是“企业集团”,当事人对企业性质进行了虚假宣传。未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海洋大学等著名科研机构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与事实不符。同时,当事人在上述宣传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另查明: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当事人在其发放的《奥利奇善与人体健康》宣传册中, 在奥利奇善(OLIGOCHITOSAN壳寡糖)适用人群标题下,宣传奥利奇善胶囊功能为:“调节免疫、调节体液酸碱度;抑制癌细胞活性、防止*、扩散、转移;调节血脂;降血压;降血糖;增强肝脏功能、有效防止脂肪肝、酒精性肝损伤;防治骨关节病;增殖肠道有益菌、改善胃肠功能;调节内分泌;抗辐射;排除重金属。”在奥利奇善(OLIGOCHITOSAN壳寡糖)享寿健康之星标题中列举了刘传芳、梁世兴、宋淑清、任雅珊、叶秀香、高继贵、姚云、夏德才8位消费者服用奥利奇善胶囊后病情好转或症状消失,以宣传奥利奇善胶囊的治疗效果。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奥利奇善胶囊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1)第0039号”,批准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不具有治疗功效。刘传芳、梁世兴、宋淑清、任雅珊、叶秀香、高继贵、姚云、夏德才8位消费者服用奥利奇善胶囊后病情好转或症状消失的案例无相关病历或者其它证明文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利用食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其产品的治疗作用),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宣传疗效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食品广告中利用消费者名义做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
我局于2015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5 18:26
多吃如苹果,少吃如人参,大家都知道不同营养品,有其适量,按适量吃会有好处,但如果你说吃苹果治癌,吃人参治癌,那就是商家在骗人了,因为医学临床没有大型测试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对疗效下定义,苹果和人参本身没错,壳寡糖也是一样,能吃,对身体有好处,注意按适量,但在没有入药的情况下,不要在意商家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