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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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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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0:15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
2、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而危险驾驶罪不具有加害的主观目的。
3、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4、量刑上不同。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表现形式有两款行为表现与醉酒驾驶有关:
1、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章驾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危险程度相当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更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